河西学院 | 组织机构 | English
  • 全文搜索
  • 联系我们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正文

河西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8  |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外事纪律与规定,提高因公出国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和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因公出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和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具体办理和管理事务。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指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基委)项目或我国政府间项目以奖学金或资助金方式资助的赴国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申请人员必须经过所在部门或学院、人事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能申报。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指教职工由中央、省上相关部门(机构)或学校统一安排的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出国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培训、进修、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访活动。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各学院和部门将本单位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并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省外办及教育厅备案。制定出访计划需保障重点,优先安排执行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人员出访。

第九条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不得安排无关人员或携配偶、子女同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3国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

第十条  出访团组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发出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单位和人员应与出访人员的职位身份相符,不得降格要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出访;不得赴海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需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须在出访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出访申请材料;对出访材料审核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对出访人员及任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出访人员的身份和审批程序,协助出访人员向省教育厅/省政府及省外办递交相关材料,并在省外办办理公务普通护照、签证、缴费等事宜。出访人员需主动配合,提供所需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

第十三条  为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精神,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一般性出访和其他性质的因公临时出访实行区别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国批次数、团组数、境外停留天数根据外方提供的邀请函、日程安排和实际需要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行职务等活动,其他出访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校院两级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属因公临时出国,应持普通公务护照出访。出国手续的审批程序与因公临时出国相同。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实行计划管理,各学院(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下年度出访团组和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外事审批权限报省外办及教育厅备案。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个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出具由国际会议主办方、外方大学或科研机构提供并符合出访国家签证办理要求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应优先考虑我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需求,选择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对学校科研工作有促进作用的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鼓励参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人员必须政治坚定,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保证所提交报批材料和出访任务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通过校园网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3周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严禁以国际交流合作为名,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所报批的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审批管理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依规依据处理。

第五章  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和计划管理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时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单独列示,报送财务处。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由学校自行承担的,各出访团组应事先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审核;凡由邀请方、中央组团部门负担全部出国经费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得重复申请经费。

三、因公临时出国实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批机制。通过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核的团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正式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出国任务或出国经费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访。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需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进行先行审核。经费主要从出国人员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中支付,科研项目经费中需做好出国交流年度预算,并在办理校内审批时出示项目书。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经费的,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经费由其他科研项目或外方支付的,办理校内审批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或外方提供的经费资助证明,学校原则上不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的使用严格按照《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执行。

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经费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三、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财务处审批同意。赠送礼品应当选择我省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使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经费申请和核销

一、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返校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核销其出国费用,核销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具体规定执行。核销时,不得填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粘贴虚假费用票据。

三、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持因私护照出访的出国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任务,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其他公用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三、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出国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坚持行前教育制度

一、各类出国人员在出国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安全部门做好行前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出访人员坚持内外有别、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良好形象。出访期间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

二、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所有因公出国团组成员在行前要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部门的行前教育,文件资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部门提供。

三、出访人员接受行前教育的情况要做专门的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依照学习(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深度融合,高质量完成出国任务;并主动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学校保持联系,须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和相关规定。

二、所有出国人员在获得签证后,必须根据本人身份按照人事、组织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现行请销假制度,在离境前7日内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和延长学习年限,要按期回校服务

第七章  回国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到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在回国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出访总结各1份。

第二十八条  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入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三天内将因公出国证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上交省外办统一管理。持因私护照的中级职称或科级及以上人员,需在回国10天内将因私护照交学校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闭

学校制度